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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就医政策宣传
2010年03月16日       点击数:     
一、统筹范围
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等)以及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全体离休人员、老红军(以下简称离休人员)。
二、医疗待遇
1. 离休人员因病就医,在下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支付。
(1)用药范围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订,并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调整而及时调整。
(2)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院观察床位费。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干部病房标准支付(报销),特需病房不属于支付(报销)范围。门(急)诊留院观察床位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支付(报销)。
(3)诊疗项目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体内安装的人工器官、置放的医用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经批准进行同种异体器官、组织移植(如肾移植、骨髓移植等)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比例再下调十个百分点支付,该费用不设上限。
2. 离休人员就诊免收挂号费。
3. 离休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因病持IC卡和医疗证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四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配药”,处方不得外配。离休人员必须按规定就医。一旦发现违规现象,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回违规金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4.离休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当地医保部门认可的医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离休人员医疗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离休人员就诊必须核对证照;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对门诊常规用药的使用管理,正确掌握处方用量,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4天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设立设施和条件较好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室和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加强医疗技术力量,配备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为离休人员诊治,做好日常巡诊服务工作。
6..如家属代配药,必须持有《家属代配药证》,医生记录完门诊病历后,须请家属在代配药证者签字栏内签字。               摘自《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电话:  0510-85350851(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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