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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
2008年04月10日       点击数:     
 

                       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处方存在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自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不列“临床诊断”),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配、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中药饮品未分别开具。

9、未实行二行全量书写法。

10、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11、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12、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4、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5、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目。

三、合理用药

16、药品的适应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17、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18、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1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20、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22、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3、参加医保病人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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