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处方存在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自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不列“临床诊断”),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配、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中药饮品未分别开具。
9、未实行二行全量书写法。
10、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11、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12、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4、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5、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目。
三、合理用药
16、药品的适应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17、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18、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1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20、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22、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3、参加医保病人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