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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病区捐赠暂行规定
2008年05月30日       点击数:     
     1、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爱心病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相关内容。
    2、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大宗物资的捐赠请直接向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进行捐赠。医院以接收少量物资的捐赠为主。
    4、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5、医院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据,将捐赠结果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社会监督。
    6、院工会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所收到款物情况。
    7、凡有意捐赠者请向医院工会办公室,丁艳(85351896;13358119986)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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