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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参保病员书
2008年11月18日       点击数:     

病员同志:
      您好!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医改政策,掌握本次住院您所需承担的自理费用,现将三级医疗机构有关医保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住院起付费
      按市医改办规定:住院起付费是住院一次,计算一次。本院起付费标准:在职职工950元,退休职工750元。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始费标准支付;第二次按起付费标准的50%支付;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按起付标准的25%支付;以上递减部分的起始标准参保人员均在出院时直接结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起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的起始费部分,出院时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报销。
      二、需个人自理的费用
      1、自费用药: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均属自费药。医生在使用这部分药品时,一般情况下需征得您或家属的同意。
      2、床位费: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床位费的上限为35元,超过部分,需您自理。
      3、空调费:空调费不属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某些单位可凭据报销)
      4、需部分自理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1)使用CT、彩色多普勒仪等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项目,个人需自理10%。
      (2)血透、腹透个人需自理5%。 
      (3)检查、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如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人工晶体、钢板等,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个人自理为30%。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个人需100%自理。如:留置管、镇痛泵、进口缝线等等。
      三、统筹段个人自负部分
      参保职工住院年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其标准,在职职工1万元以内(含1万元),个人自理16%;1万元---4万元(含4万),个人自理12%。退休职工个人自负部分,按在职职工自负比例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其自负部分为在职职工的30%。医疗费用在4万元至12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个人类别,个人均支付8%。
      以上介绍,如有不明之处,欢迎随时垂询(电话号码:85350851经管科)。
      恭祝您早日康复!

无锡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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