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 锡 市 卫 生 局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锡劳社医[2006]21号
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和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其收费项目等级,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类管理办法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三类。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理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自理比例,属于我市原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的比例确定;属于与我市原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10%、12%的比例确定;属于与我市原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40%的比例确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⑴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⑵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⑶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⑷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技术等。
⑸医疗咨询、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⑹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⑺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技术项目类
⑴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
⑵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⑶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⑷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⑸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⑹特需服务类。
⑺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小儿治疗类、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⑴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⑵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⑶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⑴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⑵膳食费。
⑶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⑴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⑵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自理比例20%)
2、医技诊疗类
⑴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2%)。
⑵造影类(自理比例12%)。
⑶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2%)。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⑴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自理比例10%)
⑵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自理比例12%)
⑶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2%)。
⑷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自理比例10%)
⑸透析治疗(自理比例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2%)。
⑹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自理比例40%)
4、特殊医用材料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4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元以上),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4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予支付。
五、市本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不得自行增补,并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对照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七、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前尚未结算或报销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