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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年11月14日       点击数: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最低记入标准。年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资金的最低标准由原在职300元、退休400元,现根据不同年龄段调整为:
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400元,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500元;退休(职)人员70周岁以下6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700元。
二、降低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11日至1231日)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为,第二次住院的,由原75%降为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由原50%25%统一调为25%。
三、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自理比例。乙类药品目录中原个人自理20%40%的药品,其自理比例分别降为10%20%。
四、调整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与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相同的比例;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的部分,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医疗费用在40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人员类别个人均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提高至8万元。
五、改变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由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部分,直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再由个人现金垫付报销。
六、本通知从20076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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