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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范处置“医闹” 11种行为将予以处罚
2008年09月25日       点击数:     

2008年09月25日08:36  来源:《云南日报》

  为规范处理“医闹”事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就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日前,(云南)省公安厅、卫生厅共同制定下发《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有下列11种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价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托”违法活动,欺骗患者的;涉及社会黑恶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方案》要求,“扰医”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要负责组织警力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提前介入,积极处置,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妥善处理好“扰医”事件。

  《方案》还明确,医患双方选择协调处理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双方协商应当遵循自愿、依法、实事求是和有效的原则;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协商;参与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并有代表本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明;双方协商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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