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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2013年01月21日       点击数:     

 

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

 

人民医院政〔201310

                                                                             

 

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2013版)》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正确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我院在《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2012版)》基础上,结合我院2012年医疗纠纷处置实际,对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现予以下发,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2013版)

 

 

 

一三年一月十六

 

 

 

抄送:市医管中心。


 

附件:

 

无锡市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德考评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我院《员工奖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狭义的医疗纠纷,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管理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切实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出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医务处和保卫处。

第六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并尽可能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三章 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医疗纠纷争议的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后由事件当事人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由科主任或病区主任首先介入处理后立即将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具体的进过、与患者沟通的过程、患方的观点、科室对事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情况上报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纠纷争议报告表报医务处。

第八条 医疗纠纷的接待

院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医院投诉接待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与讨论做出初步定性,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由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被投诉科室主任等)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患方不理解,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双方医疗纠纷争议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无锡市调解中心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告知来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以下情况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不再受理:

1、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有效时效期即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

2、已经书面协议解决的。

3、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

1、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置方法和途径有:科内自行解决;院部协商解决;司法诉讼解决等。

2、较小的纠纷一般应在科内解决,最后将处理情况汇报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

3、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处理。对不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应召开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讨论,根据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讨论意见,做出协商处理、申请鉴定或司法诉讼等处理意见。

4、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需要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或提供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理赔

协商处理的,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将处理结果汇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经研究批准后办理协议签字手续,一切赔偿必须由院长签字,院长不在时应电话请示后委托其他院领导代签。签字后,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通知当事科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符合办理责任保险理赔,按与保险公司协议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评析

1、我院评析小组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医务处、片区质量管理委员会、监察处、人事处、各党支部相关人员组成。

2、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由科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科室应组织专题讨论会,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医院不再对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若科室自行解决的纠纷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仍由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讨论评析。并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4、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应当对已处理终结的医疗纠纷进行评析,评析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析会议。评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纠纷定性及定责。

5、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6、医务处应当在一周内将评析结论反馈给相关科室及个人。

7、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务处下发评析意见后,召开科室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分析事件原因,排查科室医疗隐患,积极整改并及时落实。并于七个工作日将科室整改意见上报医务处。

第四章 医疗纠纷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济处罚

1、由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争议,经医务处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其科室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补偿费用,未经医务处同意擅自对医疗纠纷的费用进行减免、补偿的,由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2、由院部处理的医疗纠纷争议并和患者及家属达成协议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经医院同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执行(科主任拒绝签字的,医院将强制执行)。其费用15%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由司法诉讼判决赔偿的费用,由我院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进行评析、鉴定,相关处理遵照第二条执行。若司法诉讼结果为胜诉,则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由院部承担。

4、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处理接待支出成本,均计入当事科室的绩效之中。

5、以下情况所造成的赔偿及相关费用50%计入科室绩效:

1)经法院判决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管中心评析定位完全责任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2)跨专科或超执业权限开展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医疗纠纷

3)性质特别恶劣,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  责任人处罚

一、由科内和院部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后,纠纷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任程度评析为完全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2、责任程度评析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3、责任程度评析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行政警告处分;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下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离岗培训3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二、由科内和院部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后,纠纷定性为一般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任程度评析为完全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2、责任程度评析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警告处分;

2)离岗培训3个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3、责任程度评析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全院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离岗培训1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三、年度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经院评析小组评析有责任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加重处罚。

四、经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评析后,认定为非技术性责任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加重处罚。认定为技术性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可酌情减轻处罚。

五、由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确认为有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六、给医院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经院部讨论后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劝退处理。

七、由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裁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2、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作劝退处理。

3、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作劝退处理。

4、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离岗学习培训6个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处理;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5、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离岗培训6个月,暂停执业3-6月;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处理;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6、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警告处分;

2)离岗培训3个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4)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7、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三级违规;

2)离岗培训2-4周,暂停执业3-6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学术活动。

8、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二级违规;

2)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科室考核

1、院级投诉月度考核扣0.5分;越级投诉月度考核扣2分。

2、有责任纠纷:经医院纠纷评析小组评定为有责任纠纷的(如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违反术前讨论制度、违反诊疗规范、违反围手术期管理制度、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等制度和规范)扣2~5分。由院领导出面解决的纠纷加倍扣分。鉴定为医疗事故或进入司法程序败诉,扣5分。

3、同一考核单元月度内发生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有责任投诉或纠纷扣10分。

4、科室处理纠纷不规范加倍扣分。

第五章 纠纷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六条对应到争议处理现场而不到的相关科主任和被投诉相关人、科室不处理而直接上推医务处或院部、重大争议隐瞒不报或所报不实,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医务处或院领导出面解决的、鉴定为医疗事故或进入司法程序败诉的,依情节轻重扣科室管理分1015分。

第十七条外请专家来院进行诊疗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造成赔偿的,赔偿费用的5%扣科室绩效。

第十八条凡涉及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科室的医疗纠纷争议,赔偿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可由各相关科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讨论责任定性及各相关科室责任比例,报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后执行,具体数额参照上述相关条文执行。相关科室主任须参与处理,拒绝参与处理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历史遗留医疗纠纷争议是指在搬迁以前发生的,在搬迁前尚未处理终结的医疗纠纷争议。历史遗留医疗纠纷争议的科室应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与赔偿义务。赔偿原则同前。原科室已经重新分科的,相关科室须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与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院部将把医疗安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评出医疗安全单项奖,对医疗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重奖。

第二十一条本处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医务处负责解释,医务处不能解释的报请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将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处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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